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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机器人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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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7 16: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台市机器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东台市机器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其英文译名为DongTai Robotice Society,缩写:  DTRS。
第二条  学会是由全市机器人及其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东台市机器人学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学会优势,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面向我市和国内国际机器人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面向未来,促进我市机器人工业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机器人科技知识的普及、机器人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机器人科技人才的成长,为我市机器人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为提高机器人利用效率、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智能型社会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东台市机器人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台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东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学会的住所是东台市陆家滩路118号(东台市圆梦天地综合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机器人及其相关学科领域的各种活动:
1.组织会员开展机器人行业学术交流,普及机器人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学术思想。
2.组织会员参观学习、对外交流及商务考察活动,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办机器人展会、研讨会、论坛、培训等活动。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机器人行业科学技术人才,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4.承担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根据会员种类,具备相应条件。
(一)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2、从事智能技术工作,在某一方面做出一定贡献,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科技工作者,在校智能科技研究生、硕士生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学术上有显著成绩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界人士、社会活动家;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与机器人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享有下列的权利: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学会服务;
4、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4、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经提示,1年后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学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学会9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机器人行业有较大知名度。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学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节负责人
第三十条  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会员大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会员大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学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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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1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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